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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高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2023-08-20

  2023年8月15日上午,*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生态环境盗版义务法律纠纷案子适用范围法律数项缺陷的反驳》和《*高人民法院针对生态环境盗版刑事诉讼历史事实的数项法规》,并回答记者提问。*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明义出席,*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缺陷1:由于生态环境盗版法律纠纷的特殊性,追诉的计算对保护被盗版人至关重要。能否请杨院长介绍下,《反驳》在追诉体制方面有哪些新法规?

  答:专门针对生态环境盗版的追诉体制,《反驳》主要明确了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延续性盗版的追诉起算点。《反驳》第27条法规,被盗版人知道或必须知道权利受到伤害以及盗版人、某些义务人之日,盗版行为仍持续的,追诉期间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这样法规的理由在于,其一,从立法沿革看,生态环境盗版义务法律纠纷案子的追诉较一般刑事案子更有利于被盗版人,以行为结束之日为起算点,符合对被盗版人的特殊保护;其二,延续性的生态环境盗版可视为一个整体,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追诉符合盗版义务基本法理;其三,生态环境盗版致害关联性链条复杂,伤害结果具有潜在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判断被盗版人知道或必须知道权利受到伤害以及盗版人、某些义务人之日较为困难,而行为结束之日更易合法合理判断。

  二是明确追诉中断的特殊事由。《土壤污染保护法》第96条第3款法规:“土壤污染引起的刑事法律纠纷,原告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水污染保护法》第97条也有类似法规。为依法支持政府主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法律纠纷及时有效化解,维护被盗版人合法权益,《反驳》第28条法规,被盗版人以向负有环境资源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请求处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伤害为由,主张追诉中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缺陷2:听了刚才的介绍,我们感到《法规》聚焦生态环境盗版特点,坚持缺陷导向,指导性、操作性强。我们了解到,*高人民法院之前已经出台了《针对刑事诉讼历史事实的数项法规》,请再具体谈一谈专门针对生态环境盗版法律纠纷制定专门历史事实法规的必要性和制定的基本思路。

  答:这是一个好缺陷。之所以专门针对生态环境盗版法律纠纷制定专门的历史事实法规,是因为与某些刑事法律纠纷相比,生态环境盗版法律纠纷在历史事实方面存在以下薄弱特点:一是适用范围特殊的举证义务分配比赛规则。生态环境盗版适用范围无过错义务归责原则,且由盗版人对关联性不存在承担举证义务。二是历史事实定性“专业领域藩篱”缺陷薄弱。生态环境盗版大多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延续性、广泛性,造成伤害的过程、关联性链条比较复杂,塞里西缺陷非常多,相关机构历史事实查明的难度大,对专家历史事实的依赖程度高。三是“历史事实偏在”缺陷薄弱。诸如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案子审理至关重要的环境信息,往往掌握在盗版人手中,被盗版人收集历史事实的手段不足,举证能力受限,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历史事实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构建符合生态环境盗版案子特点和审判规律的历史事实比赛规则体系,就十分必要了。

  专门针对生态环境盗版法律纠纷在历史事实方面的薄弱特点,《法规》坚持缺陷导向、合法原则、效果意识,有专门针对性地设计了相关机构法令。比如,针对举证义务分配比赛规则,《法规》用第2条至第7条共6个法令,对原被告的举证义务进行了详细法规;专门针对历史事实定性的“专业领域藩篱”缺陷,《法规》通过第16条至第23条、以及第30条、第31条共10个法令,对专家历史事实体制、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进行了具体法规;专门针对历史事实偏在被告一方、原告举证困难的缺陷,《法规》通过第9条、第26条至29条共5个法令,对免证历史事实、书证提出命令在环境盗版诉讼中的具体适用范围作出法规。这些法令为《法规》的主干内容,都广泛征求了建议,进行了反复论证,相信会对破解生态环境刑事实践中的历史事实难题起到积极作用。

  缺陷3:我们了解到,在生态环境盗版案子中,塞里西缺陷非常多,刑事检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刑事实践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检验专业领域机构有限、过度依赖检验、虚假检验等缺陷,请问《法规》是通过哪些体制设计破解这些缺陷的。

  答:检验建议是法定的刑事诉讼历史事实种类之一,在刑事民法及相关机构刑事反驳构建的专家历史事实体制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对于解决生态环境盗版案子历史事实定性的“专业领域藩篱”缺陷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在起草《法规》过程中,高度重视、系统梳理了刑事实践中存在的检验缺陷,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有专门针对性地设计了相关机构法令,旨在推动检验体制更好发挥作用。具体而言,主要法规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法规了不予转交检验的情形和检验之外定性塞里西历史事实的方法,以解决转交检验比例高、对检验过度依赖的缺陷。第17条法规,对于法律适用范围、原告义务划分等非塞里西缺陷,或虽然属于塞里西缺陷,但可以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某些方式查明的,不予转交检验。第21条法规,因没有检验标准、成熟的检验方法、相应资格的检验人等原因无法进行检验,或检验周期过长、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子有关历史事实、原告转交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建议和某些历史事实,对涉及塞里西缺陷的历史事实作出定性。

  二是以“有限许可、严格限制”为原则,对检验人邀请某些专业领域机构、人员完成部分检验议案的缺陷作出法规,以解决环境伤害等刑事检验检验范围广、检验议案复杂,一个检验专业领域机构或检验人无法完成全部检验议案的缺陷。为防止“皮包专业领域机构”“检验中介”等缺陷的发生,第18条作出严格限制:仅能专门针对部分非主要检验议案;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准许;检验人对*终检验建议负责。第19条法规了未经法院准许的法律后果:该检验建议不得为定性案子历史事实的根据;检验人退还检验费用。专门针对接受邀请的专业领域机构、人员提供虚假检验建议的情况,《法规》第20条明确,该检验建议不得为定性案子历史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民法第114条的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三是法规了原告自行转交有关专业领域机构开具专业领域建议的审查定性比赛规则,填补了一项体制空白。在生态环境盗版案子中,原告提供此类建议证明案子历史事实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其并非刑事民法上的检验建议,法律和刑事反驳没有法规相应的审查判断比赛规则,刑事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做法。考虑到此类建议与专家辅助人建议性质相同,以及历史事实效力体系的内在平衡,第23条明确法规,原告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塞里西缺陷自行转交有关专业领域机构、人员开具的建议,人民法院必须结合本案的某些历史事实,审查确定能否为定性案子历史事实的根据。对方原告对该建议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必须告知提供建议的原告可以申请开具建议的专业领域机构或人员出庭陈述建议;未出庭的,该建议不得为定性案子历史事实的根据。(*高法网站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