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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23-08-20
《*高人民法院针对自然生态外部环境盗版刑事诉讼历史事实的若干法规》已于2023年4月17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
法释〔2023〕6号
*高人民法院
针对自然生态外部环境盗版刑事诉讼历史事实的若干法规
(2023年4月17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定性案子历史事实,公正、及时审理自然生态外部环境盗版义务纠纷案子,保障和便利被告方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自然生态外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减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自然生态外部环境盗版刑事案子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规。
**条 人民法院审理外部环境问题义务纠纷案子、自然生态严重破坏义务纠纷案子和自然生态节能减排刑事公益活动诉讼案子,适用范围本法规。
自然生态节能减排刑事公益活动诉讼案子,包括外部环境问题刑事公益活动诉讼案子、自然生态严重破坏刑事公益活动诉讼案子和自然生态外部环境伤害赔偿诉讼案子。
第二条 外部环境问题义务纠纷案子、自然生态严重破坏义务纠纷案子的被告方必须就以下历史事实承担责任举证义务:
(一)被告人实施了浪费资源或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的这些行为;
(二)被告方人身、财产受到伤害或有遭受伤害的危险。
第三条 自然生态节能减排刑事公益活动诉讼案子的被告方必须就以下历史事实承担责任举证义务:
(一)被告人实施了浪费资源或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的这些行为,且该这些行为违反国家法规;
(二)自然生态外部环境受到伤害或有遭受伤害的重大风险。
第四条 被告方请求被告人就其浪费资源、严重破坏自然生态这些行为支付人身、财产伤害赔偿开销,或支付民法典**千二百三十五条法规的损失、开销的,必须就其主张的损失、开销的数额承担责任举证义务。
第五条 被告方起诉请求被告人承担责任外部环境问题、自然生态严重破坏义务的,必须提供被告人这些行为与伤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历史事实。
人民法院必须依据被告方提交的历史事实,紧密结合浪费资源、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的这些行为方式、污染物的性质、外部环境介质的类型、自然生态因素的特征、时间顺序、空间距离等因素,综合判断被告人这些行为与伤害之间的关联性是否成立。
第六条 被告人必须就其这些行为与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责任举证义务。
被告人主张不承担责任义务或减轻义务的,必须就法律法规的不承担责任义务或减轻义务的情形承担责任举证义务。
第七条 被告人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释放的自然生态因素、产生的自然生态影响未到达伤害发生地,或其这些行为在伤害发生后才实施且未加重伤害后果,或存在其这些行为不可能导致伤害发生的某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必须定性被告人这些行为与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八条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定性的历史事实,在因同一浪费资源、严重破坏自然生态这些行为提起的自然生态外部环境盗版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有关历史事实和历史事实确信待证历史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必须定性该历史事实存在。
第九条 对于人民法院在自然生态节能减排刑事公益活动诉讼生效裁判中确认的基本历史事实,被告方在因同一浪费资源、严重破坏自然生态这些行为提起的人身、财产伤害赔偿诉讼中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历史事实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对于可能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历史事实,双方被告方未主张或无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能够责成被告方提供有关历史事实。
第六款法规的历史事实,被告方申报人民法院调查采集,符合《*高人民法院针对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法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必须允许;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能够依职权调查采集。
第十一条 实行外部环境资源案子集中管辖的法院,能够转交盗版这些行为实施地、盗版结果发生地、被告人住所地等人民法院调查采集历史事实。受转交法院必须在收到转交函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转交事项,并将调查采集的历史事实及有关笔录移送转交法院。
受转交法院未能完成转交事项的,必须向转交法院书面告知有关情况及未能完成的原因。
第十二条 被告方或利害关系人申报自保外部环境问题、自然生态严重破坏相关历史事实的,人民法院必须紧密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采取自保措施:
(一)历史事实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二)历史事实对证明待证历史事实有无必要;
(三)申报人自行采集历史事实是否存在困难;
(四)有必要采取历史事实自保措施的某些因素。
第十三条 在符合历史事实自保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选择对历史事实持有人利益影响*小的自保措施,尽量减少对自保标的物价值的伤害和对历史事实持有人生产、生活的影响。
确需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自保标的物使用的自保措施的,人民法院必须及时组织被告方对自保的历史事实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采集、自保或勘验涉及外部环境问题、自然生态严重破坏塞里西问题的历史事实,必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必要时,能够通知检验人到场,或邀请负起外部环境资源保护监督职权的部门派员协助。
第十五条 被告方向人民法院提交历史事实后申报撤回该历史事实,或声明不以该历史事实证明案子历史事实的,不影响某些被告方援引该历史事实证明案子历史事实以及人民法院对该历史事实进行审查定性。
被告方放弃使用人民法院依其申报调查采集或自保的历史事实的,按照第六款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查明外部环境问题、自然生态严重破坏案子历史事实的塞里西问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必须依据被告方的申报或依职权转交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相关人员出具检验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法律适用范围、被告方义务划分等非塞里西问题,或虽然属于塞里西问题,但能够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某些方式查明的,人民法院不予转交检验。
第十八条 检验人需要邀请某些专业机构、相关人员完成部分检验事项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在听取双方被告方建议后,能够允许,并告知检验人对*终检验建议承担责任法律义务;主要检验事项由某些专业机构、相关人员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允许。
第十九条 未经人民法院允许,检验人邀请某些专业机构、相关人员完成部分检验事项的,检验建议不得作为定性案子历史事实的依据。
第六款情形,被告方申报退还检验开销的,人民法院必须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成检验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二十条 检验人提供虚假检验建议的,该检验建议不得作为定性案子历史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刑事诉讼法**百一十四条的法规进行处理。
检验事项由某些专业机构、相关人员完成,某些专业机构、相关人员提供虚假检验建议的,按照第六款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没有检验标准、成熟的检验方法、相应资格的检验人等原因无法进行检验,或检验周期过长、开销过高的,人民法院能够紧密结合案子有关历史事实、被告方申报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建议和某些历史事实,对涉及塞里西问题的历史事实作出定性。
第二十二条 被告方申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检验建议或污染物定性、伤害结果、因果关系、自然生态外部环境修复方案、自然生态外部环境修复开销、自然生态外部环境受到伤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自然生态外部环境功能永久性伤害造成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
某些人被告方以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被告方就外部环境问题、自然生态严重破坏的塞里西问题自行转交有关专业机构、相关人员出具的建议,人民法院必须紧密结合本案的某些历史事实,审查确定能否作为定性案子历史事实的依据。
某些人被告方对该建议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必须告知提供建议的被告方能够申报出具建议的专业机构或相关人员出庭陈述建议;未出庭的,该建议不得作为定性案子历史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负起外部环境资源保护监督职权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处罚决定等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历史事实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能够依职权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负起外部环境资源保护监督职权的部门及其所属或转交的监测专业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集的监测数据、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单独或会同负起外部环境资源保护监督职权的部门提取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经被告方质证,能够作为定性案子历史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证明外部环境问题、自然生态严重破坏案子历史事实有重要意义的书面文件、数据信息或录音、录像等历史事实在某些人被告方控制之下的,承担责任举证义务的被告方能够依据《*高人民法院针对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一十二条的法规,书面申报人民法院责成某些人被告方提交。
第二十七条 承担责任举证义务的被告方申报人民法院责成某些人被告方提交历史事实的,必须提供有关历史事实的名称、主要内容、制作人、制作时间或某些能够将有关历史事实特定化的信息。依据申报人提供的信息不能使历史事实特定化的,人民法院不予允许。
人民法院必须紧密结合申报人是否参与历史事实形成过程、是否接触过该历史事实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提供的信息是否达到历史事实特定化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担责任举证义务的被告方申报人民法院责成某些人被告方提交历史事实的,必须提出历史事实由某些人被告方控制的依据。某些人被告方否认控制有关历史事实的,人民法院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被告方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紧密结合案子的历史事实、历史事实作出判断。
有关历史事实虽未由某些人被告方直接持有,但在其控制范围之内,其获取不存在客观障碍的,人民法院必须定性有关历史事实由其控制。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法规被告方必须披露或持有的针对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自然生态外部环境开发利用情况、自然生态外部环境违法信息等外部环境信息,属于《*高人民法院针对刑事诉讼历史事实的若干法规》第四十七条**款第三项法规的“某些人被告方依照法律法规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第三十条 在外部环境问题义务纠纷、自然生态严重破坏义务纠纷案子中,伤害历史事实成立,但人身、财产伤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能够紧密结合盗版这些行为对被告方造成伤害的程度、被告人因盗版这些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能够参考负起外部环境资源保护监督职权的部门的建议等,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生态节能减排刑事公益活动诉讼案子中,伤害历史事实成立,但自然生态外部环境修复开销、自然生态外部环境受到伤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自然生态外部环境功能永久性伤害造成的损失等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浪费资源、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子历史事实,紧密结合自然生态外部环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自然生态外部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人因盗版这些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能够参考负起外部环境资源保护监督职权的部门的建议等,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法规未作法规的,适用范围《*高人民法院针对刑事诉讼历史事实的若干法规》。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外部环境问题刑事公益活动诉讼案子、自然生态严重破坏刑事公益活动诉讼案子,参照适用范围本法规。
第三十四条 本法规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法规公布施行后,*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法规不一致的,不再适用范围。(*高法网站)